景德镇市中级法院院长 夏 克 勤
(一)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他还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能不能有效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讲话中鲜明提出了领导干部作风八项要求——“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总书记的两次重要讲话,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讲话高屋建瓴、内容丰实,寓意深刻,切中时弊,具有极强的理论性、思想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作风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日前,市委书记许爱民同志在全市法院院长会上对全市法院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法院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我认为,在全市法院要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活动,因为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法院领导和法官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党员,我们要以党章对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党性修养,以修养的先进性带动并竭力推进全市法院队伍的作风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党性修养和领导干部保持“八个方面”优良作风的要求,是对我党“三大优良作风”、“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荣八耻”等一系列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体现了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要求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章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条件、标准、要求、义务,至少要做到“四个模范”:一是讲学习,做勤奋学习的模范。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第一项就是要求认真学习。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这是加强党性修养的基础。儒家经典《论语》二十篇,“学而”第一,“为政”第二,孔子的开篇第一句“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孔子“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吾十有五而志于学”,学习方法有:“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党员干部要致力于学,学以砺志、学以厚德、学以增识、学以强能。这也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决定性意义、方向性意义和指导性意义。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思想素质和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走在前列,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不讲学习,不抓学习,既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更不可能成为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二是讲宗旨,做一心为民、务实进取的模范。党章规定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群众,植根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章要求我们每位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甘做公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奉献。党员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地位观和政绩观,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勤俭创业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三是讲纪律,做严于律己的模范。党员义务第四项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纪律极端重要,它的政治作用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党之所以能由小渐大、由弱变强、由非执政到执政,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有铁一般的纪律。我们每位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经济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等,按照“政治坚定、纪律严明”的要求,无私无畏,刚正不阿,为维护党的纪律尽职尽责。四是讲党性,做先进正派的模范。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第八项就要求党员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每位共产党员都应该把党员作为自己的第一身份,不论何时何地,都要牢记“我是党的人”,对党忠诚,与党同心,自觉维护党的团结,遵守党的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参加党的生活,珍惜党的声誉。在工作中,共产党员在工作中要发挥好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在作风上,共产党员必须做到党味浓、风气正,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这也是领导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领导干部在领导活动中,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民主观、权力观,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善于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共产党员的形象,是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是共产党员内在素质和思想境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和分量。因此,我们每位共产党员都要珍惜党的形象,维护党的声誉,努力塑造共产党员亲民爱民、求真务实、艰苦创业、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是践行党章精神的重要内容。生活作风方面,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党员和领导干部在社会活动中,要守规矩、讲操守,有品位、重品行,注重培养自己健康的生活情趣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要求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反对一切违法犯罪现象;坚持履行承诺,反对言而无信;坚持清正廉洁,反对腐化堕落;坚持与时俱进,反对因循守旧;坚持求真务实,反对虚报浮夸;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散漫。
(二)
综观古代,有所作为的统治者和社会贤哲都较重视官德官风的培护与整肃。古人关于道德的论述汗牛充栋,“道”是指天地万物的本体或本原,指感官不可达到的、超经验的东西,是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背后的所以然者。“道”是整体世界的本质 ,《韩非子·解老》:“道者,万物之所然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德字用于伦理道德领域时主要有两种用法:用作名词德的原始义指“直心”,然后才拓展出诸如仁、义之类的通用含义;用作动词的德主要指“得到”。凡立志做良吏者,“不患无位而《韩非子·解老》:“道者,万物之所然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古人云:“患德之不修”、“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他们十分注重“官德”修养。古人有“德者,才之帅也”、“无德不远”、“盛德大业”之说,注意“以德配天”、“以德服人”,如东汉杨震的“四知”,子罕的“不贪为宝”,于谦的“两袖清风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至今还是闪耀着官德光辉,至今也还是值得从政者为之学习。《左传》云: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邪也就是官风不正。治国先治吏,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总结。所谓官德如风,民德如草,官风正则民风纯。早在夏朝,统治者就有“夙夜惟寅,直哉惟清”的勤政廉政思想。西周在选拔官吏时,吸取夏商亡国的教训,特别强调道德品行,以“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与“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春秋战国时期,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家的“四维”,用官时必须考虑“清廉”之节。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典型的以法家学说为统治思想的王朝,在国家治理上反对“礼治”,“独任法治”。但即便如此,秦朝在职官管理制度中仍十分注重官吏的道德素质。《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载:“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此外,秦律中还规定了“五善”与“五失”的考课原则,“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其内容主要是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到汉代,伴随着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礼义道德教化也被置于治国的首位,对官吏的道德素养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汉朝选官的主要途径是察举制,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就说倡俭戒奢,史书记载,汉光武帝刘秀一生保持节俭作风,凡要求臣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他称帝后“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勤约之风,行于上下。”光武帝主张勤俭.远奢侈之风,以“务从约省”来约束自己和各级官吏,这是“光武中兴”局面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元37年(建武十三年),外国使臣敬献名马一匹、宝剑一把,刘秀下令将马用于军事,宝剑赏给有功将士,并以此向郡国颁诏,刹进贡之邪风。他反对厚葬,在自己生命的最后一刻依然叮嘱臣下不要为身后葬仪而铺张浪费,不要因葬仪而影响正常公务。作为一代帝王能如此节俭是难能可贵的,这为全国各级官吏作出表率,从而出现了东汉前期清廉节俭的社会风尚。唐朝实行科举选官制度,吏部考试主要从体貌、言词、楷法和文理等四方面进行,若“四事皆可取,则先以德行,德行均以才,才均以劳”。唐朝对官吏考绩的法定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专指品德 :“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唐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在职官管理制度方面与唐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说到勤政,隋文帝杨坚、明太祖朱元璋都是典范。朱元璋在位三十一年,一直保持着俭朴的生活习惯和勤于政务的作风,常年废寝忘食地忙于公务。据统计,1384年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仅八天内,太祖亲自批阅内外诸司奏札1666件,共计3391件事,平均每天要看或听200多件报告,处理400多件事。在对官员的修养方面,强调德才兼备。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给德与才下了这样的定义:“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他进一步指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才德全尽之谓‘圣人’,才德兼亡之谓‘愚人’;德胜才之谓‘君子’,才胜德之谓‘小人”’。“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所以,“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司马光在《论选举状》中,将“德帅才资”的思想表述得更为明确、具体,指出:“取才之道,当以德行为先,其次经术,其次政事,其次艺能”。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意图通过突出道德教化来唤醒官员的良知和责任感,从而在作风上远恶近善,不去违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虽然这一目的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远未达到,但重视官德、官风对治理贪官、反对腐败所起的作用还是应该肯定的,其中有些东西对今天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仍不失其借鉴意义。
(三)
作风是什么?是人的内在思想、道德、学识、品性、气质的自然而经常性的流露和外化。所谓“诚于中,形于外”。德性是内核,思想是本质,作风是表现。党员的党性也就是党员应有的德性,亦即党员的先进性。法院的党员和领导干部、法官在具备公民基本道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独特的职业道德。在各个国家,古今中外,法官都是非常崇高、非常神圣的一个职业。从古今中外来讲,很多人把法官比作是慈母或是慈父般的人,有的人把法官比喻成法律的宣誓者,有的人把法官比喻成正义的化身。我到美国法院参观,有的法院就可以看到正义女神像,她左手拿着金光闪闪的天平,右手是金光闪闪的宝剑。这是什么形象?这是把法官最后的终极形象简化成为一个正义之身。所以,曾经有一个哲学家如是说:社会上有完人的话,法官就应当是完人。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一次世界司法独立大会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联合国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国际文件中,有关法官的义务的内容主要有:(一)公正地执行法律。在司法职能的正当范围内促进尊重和实现人权,确保人人均能在法治之下平安生活。(二)法官不得担任可能损及其司法独立性的非司法性质的职务,避免表面上或者实质上足以引起偏见的任何行为。(三)法官不得审理有理由担心他持有偏见,或者可能引起不符合其职能之利害冲突的案件,对此应当回避。(四)法官对于在公开诉讼程序之外履行其职责所进行的审议和所获得的机密材料,以及法庭合议材料,有义务予以保密。国际通认的法官义务实际上也就是对法官的作风以及品德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期望值和对人民法官的期望值如此之高。对法院领导和法官这支队伍的作风要求肯定会超过对一般干部的作风要求。作风问题不是小事,而是反映对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感情的大事。审判作风不端正,遇事“冷、硬、横、推”,不公正高效司法,不重司法形象,不讲司法礼仪,不约束业外活动,必然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批评。加强全市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直接关系到全市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实现,直接影响到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科学发展、和谐兴市,实现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新跨越的成效。全市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全体法官一定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努力实践,不断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四)
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首先要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上下工夫。古人云:富润屋,德润身。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论语》第二篇《为政》首句“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说到道德,我还想说说老子,这位先哲著有《道德经》,八十一篇雄文,关于道德的论述很多,如“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馀;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邦,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重积德而无不克”等等。民族精神激发道德力量,道德力量支撑民族精神。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道德素养,正确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创建优质的司法环境,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兴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都对该职业的高贵及其深刻的问题有所认识。”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官素质的考核也是把握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格。把正直即“高尚的职业道德”放在首位,这是西方法治国家对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正如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在巴林麦纳麦举行的阿拉伯司法论坛上的讲话中所言“在美国,依靠道德上的自我约束来维护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Harlan Stone)也说:“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受到的唯一约束是自律。”美国各州及联邦司法机构都有各自的行为准则,提倡遵守最高道德标准。联邦法官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第一条就告诫法官要“维护司法的完善和独立”。《行为准则》说明:“一个独立、正直的司法体制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不可或缺。”因此,联邦法官《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应避免做出可能使别人对他或她的正直、公平、称职能力产生怀疑的行为。法律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必须确立、保持和贯彻最高行为标准,以确保秉公执法,使每一宗案件都得到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外化的司法作风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为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提供了制度支撑和衡量作风优劣的标准。《准则》将法官职业道德定位于六个方面:一是法官应当保障司法公正。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法律,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因此,要特别强调法官不仅要依法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还要求其言行要体现公正。二是法官应当提高司法效率。这就要求法官勤勉敬业、遵守审限、执限,坚决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不良作风。三是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没有廉洁就难保公正。法官应当耐得住寂寞和清贫。四是法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法官要有良好的仪表、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言词规范、准确、文明,遵守法庭规则,等等。五是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不能加强自身修养,不仅不能公正司法,还会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和司法产生不信任、不尊重感。为此,《准则》要求:法官要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精研法理,汲取新知,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等等。六是法官要约束业外活动。《准则》要求:职务外的活动应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司法、清廉产生怀疑,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谨慎社交,退休后应避免不当言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等等。通过这些规范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直观地感知到法官在公正地审判案件,在心里上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让他们感到公正就在身边。这些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既是在公民道德基础之上的特殊道德要求,也是职业法官的职业化标准,更是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全市法院干警务必要认真贯彻执行《准则》。 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要注重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具体实现。行为是作风的体现,作风有法定的规范。一名法官的作风如何,听其言、观其行便知。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言行事关法院与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事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法官行为,于二〇〇五年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从法官的政治信念、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效率、着装仪表等方面进行规范,提出了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主要司法环节的行为规范及业外活动的原则要求。九章九十三条的规定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作风建设提供了规范的、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标准,是一部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优化法官作风地规范性文件,它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特殊群体,提出了不同与其他公职人员的作风要求。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要求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方面,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保持司法廉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加强职业修养方面,提出要崇尚法治,维护正义;公正廉洁,讲求效率;谨言慎行,刚正不阿;正直善良,以人为本;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在注重着装仪表方面,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要约束举止言行,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要便利群众诉讼,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要做到庭审文明有序,要准时出庭,不迟到、缺席;规定着法袍的,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并保持整洁和庄重;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应当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庭审中要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当事人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严禁酒后参加庭审。体现对诉讼各方的平等作风,要求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要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在诉讼调解方面的要求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信访中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业外活动中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西方国家也有对法官职业特殊的作风要求,如司法内行为包括未能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滥用藐视法庭制裁权等。司法外行为包括参与慈善募捐、不当使用法院文具、评论未决案件等。。《美国法官行为准则条例》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要求法官在庭内庭外“所有活动中都避免不适当及不适当的外表”。法官应当约束司法外活动,以减少与司法职责相冲突的危险”。《自由的精神》一书作者汉德法官说“求名欲在我们的美国已成了一种病,成群俗不可耐的蛾子带着狂喜飞入吞噬的大火。” 法官有责任抵抗这种欲望。沉溺于斯将削弱伯克(Edmund Burke)所恰当认为的“公正法官的冷漠中立”。不论冷漠与否,联邦法官必须保持公正的外表。在两个世纪以前正确的,对今天而言仍然正确:“对法院判决与决定的尊重,取决于公众对法官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的信任。”如果法官忽视了其道德义务而去迎合媒介,那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就得不到维持。该《条例》还规定“法官不应利用其司法权位的声誉帮助他人盈利,也不应当造成他人可以影响法官的印象或允许别人造成这种印象。”。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历史上11位受弹劾的法官中,几乎一半受弹劾者是因为行为不检点。如参议院弹劾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塞谬尔·蔡司的理由之一是其经常在庭审中和庭后对当事人大发脾气。对联邦地区法官约翰·皮克林 (John Plckering)弹劾的理由是“不当使用司法程序,行为不检点、酗酒”。法官要公正执法,具有权威性,必须在举止言行方面要超乎常人及一般公务员的优良作风。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法官形象尽管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外化,但同时我们也要有意识地对这种外在的表现加以维护。‘桃李树下莫正冠’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注意到,法官形象的自觉维护问题还没有引起每一个法官的高度重视,与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不分场合的‘亲密接触’(包括与非涉案律师的经常性来往),出入于与自己收入不一致的场所,例如高级餐厅、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等,尽管是一种个别现象,但都将大大影响法官的正当形象,试想一下怀中搂着小姐,喝酒以后当事人买单,会给人们留下何种印象。有的人说,法官也是人。是的,法官也是人,但不是普通的人,他的行为如何关系到法官的职业,关系到审判公正的形象。人一旦成为法官就必须受其形象的制约,否则就不要做法官,做法官就得舍弃一些自由,普通人能够做的事情,而法官却不能做。尤其是将这些现象放大为社会现象时无疑将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法庭内法官在审理中缺乏耐心、礼貌、尊重也都将影响法官的形象,有损法官行为所间接体现的公正性。法官形象是法官整体的印象,这种整体印象又是通过具体每一个法官的行为来反映的,因此需要每一个法官的呵护。的确,法官也是人,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强调法官的牺牲精神,仅仅强调法官在职业上的牺牲精神,对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是没有根本意义的,需要在其他方面使法官们获得补偿,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如何做到这一点,值得我们探讨。” 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还要在四个结合上下真功夫。即结合全市法院的工作实际,结合每名领导干部和法官的职责和作风方面的实际问题,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型法院创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把全市法院的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要高度重视并清醒认识全市法院队伍作风的现状,每名法院领导和法官都要对照标准,认真查摆,哪些方面同中央的要求、法定的标准有差距就努力改进,哪些方面群众不满意就去一一整改。我到景德镇法院工作已有四个月,我亲身感受到中院和各基层院的领导与法官的作风总体上是好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是满意的。但是,我们要居安思危,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的三大意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来衡量我们的干部作风,仍然存在一些应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不良作风问题。如有的干部不愿、不屑、不会学习,机关学风不浓,玩风不浅,有的干部思想不端正,把个人功名利禄看得过重,轻视责任、义务,总觉得组织欠了他很多,而不想想自己的职责履行得怎么样,是否对得起拿的薪水。有的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干劲不足、方法欠妥、实绩欠佳,没有兢兢业业、只争朝夕、与时俱进、实干善干、追求卓越的应有态度。有的作风飘浮,高高在上,满足于发号令,作看客,当评判员,应当亲力亲为的却敷衍塞责。有的司法不廉,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有的司法行为不文明、不严谨,当事人不满意,社会反映不好,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既要打牢固思想政治的理论基础,又要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各类知识,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德厚行修、尚法爱民,成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依法尊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诉求。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脚踏实地地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要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要自觉与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使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做到廉洁司法,两袖清风。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法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必须强化自律意识。一是要时常“内讼”,把好思想品德修养关。法官的职责是解决人们的纠纷,因此人们往往对法官提出很高的品德和才能要求。如中国法律文化中海瑞、包公的形象,西方圣经中的所罗门王和希腊神话中无所不能的大力士德墨赫利特的形象,都是人们乐于称道的法官的楷模。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法官要时刻自警、自省、自尊、自爱;要具有良好的思想精神状态和受人尊重的道德修养,保持维护法律、尊重事实、执法如山、清正廉洁,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二是把好权力行使关。要坚决反对和克服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东西,要坚决反对不负责任、不思进取、争功诿责、作风漂浮、松懈拖沓等不良工作倾向,进一步强化敢于负责、扎实善干、理性创新的精神;坚决反对独断专行和软弱痪散,努力营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局面。两级法院领导要亲自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听庭讨论等有效措施管理好审判工作,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做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践行者;要多谋善断勇于创新,做科学发展和谐兴院的带头人;要坚持原则,劳谦自律,做有政绩、好官声的好领导。三是把好生活自律关。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应当“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减少不必要的社会交往,要时刻注意警醒自己,筑牢防腐拒变的大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纪律规定,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要切实管好各自家属及亲友。四是把好感情关,必须加深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人民群众的眼里,人民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全市法官平时要格外注重个人形象和整体形象,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真正做到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满意。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要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的诉讼纷争。在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环节中要坚决抵制特权思想,坚决纠正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以权压人、不依法办案等问题,在工作中知民情,在情感上暖民心,在法律上解民忧。 加强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必须强化他律意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定产生绝对的腐败。领导干部和法官手中掌握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全市法院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在抓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方面的具体责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对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官的作风建设,负有监督、检查职责。法院党组和院各部门要全力支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履行职责,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各项工作。必须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仅标准要严、制度要严,而且管理要严、监督要严。要加强对与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促进领导干部和法官作风建设。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全市法官,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接受监督就是修养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乐意接受监督。要严格执行法官惩戒制度,对作风不正、违法违纪办案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即将实行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等规定,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审判权、撤职、调离审判岗位、清除出法官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效。 最后,我想引用庄子的话来结束我的发言:”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故建言有之:‘明道若昧,进道若退,夷道若类,上德若谷,大白若辱,广德若不足,建德若偷;质真若渝,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夫唯道,善始且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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